三名警員涉於去年6月底,在北區醫院病房內虐打一名被捕長者,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。首兩名被告認罪,第三被告不認罪後被判罪成,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,法官指香港不容行使私刑,此案比「七警案」更嚴重,三名被告分別判監17至32個月。協助事主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引述事主家屬稱,今次裁決無補事主的心理創傷,事主一家已向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提出民事索償,排期明年三月上庭審訊。

協助事主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獲悉裁決後見記者,引述事主的兩名兒子指,今次法庭裁決無法彌補案件對事主造成的心理創傷,事主至今仍需要看心理醫生。他表示事主一家明年3月會就案件向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提出民事索償。他又指事主和家屬至今,仍未收到警方和涉事三名警員的道歉,要求鄧炳強問責下台,並就事件公開道歉。
林卓廷批評今次案件只是警暴問題的冰山一角,反映警隊風氣敗壞。他期望今次裁決能警告前線警員,執行職務時不要濫用武力。

三名被告依次為第一被告歐國偉(26歲),第二被告鄧文謙(25歲),第三被告林易昇(31歲),分別被判監32個月、31個月、17個月。法官陳仲衡判刑時,批評香港不容許行使私刑,三名警員當時的行為影響警隊和香港的聲譽,亦影響法治,案情比七警案更嚴重,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。
陳官指出警員的職責應是打擊罪案和保護市民,案發中的病房對事主而言,應是安全的地方,但事主卻在病房內被涉案警員凌辱逾23分鐘。他強調即使在沒人能看見的環境,警員仍需忠誠地履行職務。法官又不接納求情指被告因去年社會運動而面對壓力,稱事主當時只因醉酒鬧事被捕,案件與社會事件無關。

第一、第二被告認罪,陳官以判監48個月為量刑起點,兩人因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。第二被告因本案被網上欺凌「起底」,獲額外扣減一個月刑期。故第一、第二被告分別被判監32個月和31個月。法官指第三被告雖然沒有直接參與襲擊,但案發時未有阻止第一、第二被告施襲,他因為沒有案底獲扣減一個月刑期,被判監17個月。

三人被指於去年6月26日身為警務人員,在北區醫院無合理辯解而毆打62歲鍾姓事主。三人涉嫌以衣物塞口鼻、電筒照眼、拔腿毛、扯頭髮、警棍抽插下體、虐打事主至少23分鐘。歐、鄧兩被告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,林則否認控罪,本月4日被判罪成。
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,批評第一、第二被告當時的行為,是不折不扣的非法和惡意襲擊,而第三被告清楚看見襲擊,卻沒有盡責任阻止和向上級匯報。陳官又認為若無第三被告首肯,第一、第二被告一定不會在其面前明目張膽地襲擊受害人。
案件編號:DCCC 20 / 2020